(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最后一学年受省级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其总分可提高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最后一学年受市地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其总分可提高 1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2)获省级以上表彰的先进劳模青年考生,可在提档分数线以下20分之内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择优录取。(3)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而受市地级以上表彰的考生、省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 展开
(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最后一学年受省级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其总分可提高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最后一学年受市地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其总分可提高 1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2)获省级以上表彰的先进劳模青年考生,可在提档分数线以下20分之内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择优录取。(3)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而受市地级以上表彰的考生、省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限省科委和中央部委颁奖)、获单科竞赛全国前10名或全省前3名(限中央部委和省教委颁奖)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分数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4)烈士子女、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总分低于提档分数线20分以内的考生,可以提交学校审查录取。(5)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总分低于提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提交学校审查录取。港澳同胞子女考生,可参照此规定办理。(6)少数民族考生,总分低于提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提交学校审查录取。考生若同时具备几项享受降分照顾条件,可选其最高项,不得重复计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