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明确列出约定交房日2014年6月30日,最晚交房日期是9月30日,并列明超过此期限后,购房者可要求退房.为此我联系开发商对此事负责登记的物业部门,他们告知理论上本年【2014年12月中下旬】可以交房。对此答复我个人很不满意,并要求退房,物业答复可以给我做登记,几日后会有相关工作人员联系我,沟通有关退房的事宜.问题1:通... 展开
合同中明确列出约定交房日2014年6月30日,最晚交房日期是9月30日,并列明超过此期限后,购房者可要求退房.为此我联系开发商对此事负责登记的物业部门,他们告知理论上本年【2014年12月中下旬】可以交房。对此答复我个人很不满意,并要求退房,物业答复可以给我做登记,几日后会有相关工作人员联系我,沟通有关退房的事宜.问题1:通常我的这种情况,可以退房吗,我需要承担费用吗?问题2:如果成功退房中我需要注意什么。退房后我再买房会算二套吗?特殊问题:如果开发商不退房,除了按合同支付逾期每天首付款0.01%的补偿,我还可以要求有额外的补偿吗?【我们首付是低首付,首付4万就可以购得总价40万的房子,所以常规合同赔付首付基数0.01%的标准是对我们不公平的】 求贵人帮助!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