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登记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办 展开
二手房买卖登记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办理对象及范围:已办理产权登记房屋再转让办理条件:⑴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无产权限制;⑵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⑶买卖双方当事人持身份证原件或法人证明到场进行登记。办理程序:⑴窗口受理;⑵内部核准;⑶发证。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收费依据及标准:省物价局、建设厅吉省价经字[2003]5号文件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吉省价房涉字[1999]55号文件转让手续费:住宅6元/平方米,非住宅按评估额1.2%收取登记费:65元(面积超过100㎡,每㎡加收0.3元)办理部门名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地点、邮编:市解放大路118号132011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节假日休息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