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经济适用房、旧城改造回迁房及城乡结合部商品房的施工质量将受到严格监管。记者日前从建设部有关部门获悉,刚刚出台的《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对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明确指出作为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建设单位要对所建设住宅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要保证合理的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 展开
今后,经济适用房、旧城改造回迁房及城乡结合部商品房的施工质量将受到严格监管。记者日前从建设部有关部门获悉,刚刚出台的《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对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明确指出作为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建设单位要对所建设住宅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要保证合理的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意见》还要求,开发企业在房屋销售合同中应明确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所产生的退房和保修的具体内容,以及保修赔偿方式等相关条款。如果保修期内发生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由开发企业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而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开发企业也要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的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记者 陈筱红) 回迁房有无标准 最近有位王先生打来电话,反映他所居住的危改回迁房,有一居室房间长度只有1.9米,空间比较狭窄,无法居住。王先生想知道回迁房是否有标准规定,以及这种情况是否合理? 记者为此走访了首规委、市国土房管局等相关部门,据首规委法制处的有关负责人介绍:当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提出的住房标准,两居为56平方米,三居为80平方米等,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规定早已不适应市场的发展,所以这个标准已不再执行。 对于王先生这种情况,回迁房标准应按照市政办发[2001]21号文件执行。 据介绍,对于危改回迁房屋,按照原住房面积标准进行安置。 如果回迁房的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同的,按照当年房改成本价,扣除工龄、调节因素、教师优惠等因素计算。 如果回迁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房改成本价计算,不再扣除工龄等因素。 如果回迁房的建筑面积超出人均1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购买。 但是,对于人均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按照人均建筑面积5平方米标准进行安置。 对于王先生安置的回迁房居室长度只有1.9米,显然是属于房型设计不合理,而与回迁房的标准没有直接关系。所以,对于像王先生的这种情况,在签合同时就应该注明,如果违约,则应由开发商来承担,这样就可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文/娟子 《北京青年报》 2001年7月12日 参考文献:稿件来源:新华网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