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买受人退房的理由,一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经核检验确属不合格;二是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对于除上述问题之外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维修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 展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买受人退房的理由,一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经核检验确属不合格;二是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对于除上述问题之外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维修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房屋漏水如达到了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要求退房的理由就能成立。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