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点事情想咨询一下:我跟我前妻05年就离婚了,我前妻在婚前以她的名义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签购房协议、开始月供等也都是在婚前完成的,只是后来在婚后补签的正式购房合同,婚后拿到的房产证(房产证上也只有她的名字)。我们的离婚协议里面有一条:女方名下房产XXXXX由男方居住,男方需每月交纳给女方房款XXX元。自2005年10月起共... 展开
有点事情想咨询一下:我跟我前妻05年就离婚了,我前妻在婚前以她的名义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签购房协议、开始月供等也都是在婚前完成的,只是后来在婚后补签的正式购房合同,婚后拿到的房产证(房产证上也只有她的名字)。我们的离婚协议里面有一条:女方名下房产XXXXX由男方居住,男方需每月交纳给女方房款XXX元。自2005年10月起共20年整,期满后其房产及所有权转交给男方所有。(注:男方必须按期交纳孩子的抚养费及房款,如拒付或三个月未交款女方可收回XXXX房的产权,在合约期间,未经男方授权,女方不得将此房产转让及做其他用途。)我想知道,根据这一条,能不能就判定我现在就已经算是拥了这套房子的产权呢?在法律上,有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吗?我们的离婚协议是在民政局办的,有盖民政局公章的。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