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购房者通过大队书记介绍购买了二手房,当时由书记作为证人拟了购房合同,房子当时以5万的价格出售,如有一方收回买卖房子将索赔对方20万违约金,合同没有写要在什么时间付清尾款。2012年大队书记打电话通知购房者来过户拿房产证(因为当地国土局在整顿新的房产证)我方都还不知道房产证下来了,购房方到家前来邀请前去过户,当年我方... 展开
2010年购房者通过大队书记介绍购买了二手房,当时由书记作为证人拟了购房合同,房子当时以5万的价格出售,如有一方收回买卖房子将索赔对方20万违约金,合同没有写要在什么时间付清尾款。2012年大队书记打电话通知购房者来过户拿房产证(因为当地国土局在整顿新的房产证)我方都还不知道房产证下来了,购房方到家前来邀请前去过户,当年我方当事人未在家中无法签字过户,于是乎购房者将我方的房产证带走了。我方现在需要用到房产证,给其打电话却以某种借口拒绝将其房产证归还,甚至不接电话!请问购房者是否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