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填写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开户明细表》,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表册时,职工月工资总额四舍五入保留到十元位,月应缴额不再收舍。 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按照《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提供的银行账户实行小额支付收款办法,当月扣收上月住房公积金。每年一月十五日后,由单位到公积金中心领取对账单。 三、单位住房公积 展开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填写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开户明细表》,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表册时,职工月工资总额四舍五入保留到十元位,月应缴额不再收舍。 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按照《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提供的银行账户实行小额支付收款办法,当月扣收上月住房公积金。每年一月十五日后,由单位到公积金中心领取对账单。 三、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有人员增减等变化,必须在变更当月填写并报送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职工工作调动需转移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封存状态下办理。原单位持职工调令或劳动聘用合同,到公积金中心填写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需转移至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原单位持调入单位职工调令或劳动聘用合同和新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转移接收证明,并填写加盖原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跨中心转移申请表》。已正常缴存的职工需由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的,由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来中心打印《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 五、单位住房公积金补缴:办理单位由于各种原因,如职工设立账户滞后、启封滞后、基数调整滞后等各种合理原因导致少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应为职工办理补缴。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在发生上述情况时为职工补缴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符合补缴条件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经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进行补缴。 六、单位住房公积金分户:一个单位分为两个或多个独立单位,应由新单位填写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并填写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 七、单位住房公积金并户:两个单位合并为一个单位,在同一缴存比例前提下,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应缴至同一月份,需提供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单位并户证明,并填写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并户申请表。 八、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缴存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发生单位注销的,提供单位注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注销申请,并及时为职工办理托管手续。 九、缴存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发生变化,应填报加盖单位公章的《职工基数调整表》和《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确认表》报公积金中心审批,缴存基数一年调整一次。 十、缴存比例确定:在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同一单位职工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一致。 十一、职工个人账号合并:缴存职工只能有一个账户,存在两个及两个以上个人账户的,需填写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并户申请表》,办理账户合并。 十二、住房公积金提取:销户提取,在封存状态下办理。其他提取,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因单位撤销、破产、改制、解散的职工;或者职工因工作调动、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无住房公积金接收单位的,又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职工。在封存状态下,由单位填写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托管申请表》,出具托管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托管原因的有效证明材料。 十四、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条件的,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按规定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申请两年报批一次。 十五、单位信息、职工个人信息如有变化,应及时持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十六、持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应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十七、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缴存业务参照单位缴存相关规定办理。 十八、办理事项时间: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由单位分管人员统一办理。公积金中心星期一至星期三全天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变更、提取、委托等业务,星期四、五办理单位预约的各项业务。 十九、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办理:新开户单位或新增职工应在个人账户正常汇缴后在中心指定的银行网点办理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名卡。 一、委托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下称委托人)委托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划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行为。 二、委托提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签订委托协议时,委托人贷款购房还款期限还有一年以上。 (二)委托人在中心缴存公积金,并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三)委托人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并授权中心或中心委托银行,在归还住房贷款有效期内,每年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委托人住房贷款还款信息。 (四)住房贷款银行在成都市范围内。 三、委托提取时间 委托提取,一年一次。每年提取时间(下称提取时点)为首次还款月份的次月。在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上半年还款的在每年6月份划款,下半年还款的在每年12月份划款。 四、委托提取额度 (一)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的,按提取时点前一月实际偿还贷款本息乘以12计算。 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的,按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期的第六月还款本息乘以12计算。 按最小提取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算。 (二)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提取的,提取到账户余额的百元位,其余部分可从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 五、签订委托提取协议程序 (一)单位经办人或职工到中心领取《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下称协议书),加盖单位公章。 (二)委托人如实填写加盖单位公章的协议书到中心签订协议书(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商品房: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购房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原件和复印件。二手房: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与按揭发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三个月还款明细原件。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主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人民银行规定主借款人到场签订《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 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三)委托人将签订后的协议书交一份给单位留存。 六、协议变更 协议中的任一信息发生变动,委托人应在发生变动后一月内,持本人身份证及相关信息变动资料到中心填写《委托提取信息变更表》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七、委托人只能选择一种提取方式,办理了委托提取,就不再在柜台办理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业务。 八、委托人提前还款的,须在提前还款后一月内向中心申报,部分提前还款的须提供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全部提前还款的,须提供提前还款凭证和结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九、下列情形,委托提取业务自动终止: (一)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余额或注销。 (二)委托人无贷款余额且提取时点前12个月无还款记录。 (三)在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中无法查询贷款信息。 十、委托人请求终止委托提取的,本人应持身份证到中心签订《终止委托提取协议申请》经中心同意后终止。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有哪些?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港、澳、台人员及未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单位聘用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应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自由职业者),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下岗、内退、提前退休职工,单位是否为其继续缴存公积金? 下岗、内退、提前退休与单位续存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工资、生活费等薪资收入计算。收入低于所在城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根据本人申请降低或不缴个人月缴存额,但单位为其缴存部分必须足额缴存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哪些好处? (一)单位在个人按月扣缴基础上等额配缴。 (二)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均予免税。 (三)可享受政策性低息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可缓解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困难。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2、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3、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 4、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 (二)义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政策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六、住房公积金有哪些特征? (一)强制性。作为职工住房消费资金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是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否则,所在单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统一性。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到专门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 (三)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有关规定的使用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哪些原则规定? 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归集、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 八、单位应履行哪些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 (二)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封存、转移等手续。确保相关事项信息的真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