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 2000 平方米〔含 20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200 元,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25 元,最高不超过 700 元。 2 、企业土地使用权面积在 1000 平方米〔含 10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50 元,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20 元,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3 、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 展开
1 、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 2000 平方米〔含 20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200 元,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25 元,最高不超过 700 元。 2 、企业土地使用权面积在 1000 平方米〔含 10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50 元,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20 元,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3 、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 5000 平方米〔含 50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300 元,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25 元,最高不超过 1 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 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13 元,每超过 50 平方米以内加收 5 元,最高不超过 30 元。 5 、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 200 平方米〔含 2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5 元, 200 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 10 元。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