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权证办理违约的期限届满一年是什么含义?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如果购房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那么在该期限届满一年后,购房者可以退房并要求出卖人赔偿经济损失。该司法解... 展开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如果购房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那么在该期限届满一年后,购房者可以退房并要求出卖人赔偿经济损失。该司法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实行,适用于自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在2003年6月1日上述司法解释公布实行后尚在一审、二审的纠纷案件。打个比方:2008年12月买的房,约定2009年12月办好房产证,可是至今未办好,那根据期限届满一年的规则,是不是2010年12月我才可以起诉开发商呢,还是说过了2009年12月就可以,请懂的的人解答一下,万分感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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