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问题涉及到房屋装修残值的事情
亲们,最近身边遇到这样一个案子要与大家分享,请大家帮忙看一看。。。具体情况如下:甲方承租了乙方的房屋用于做洗浴中心用,房屋原来是毛坯房,两者订立的十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甲对房屋作了装修,但是08年开始房屋出现漏水返潮,长毛的显现,承租方甲要求房东乙修缮房屋,但是乙拒绝(两者合同约定由乙来维修),致使甲09年开始已经不能营业。现... 展开
亲们,最近身边遇到这样一个案子要与大家分享,请大家帮忙看一看。。。具体情况如下:甲方承租了乙方的房屋用于做洗浴中心用,房屋原来是毛坯房,两者订立的十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甲对房屋作了装修,但是08年开始房屋出现漏水返潮,长毛的显现,承租方甲要求房东乙修缮房屋,但是乙拒绝(两者合同约定由乙来维修),致使甲09年开始已经不能营业。现在的问题焦点在甲方要求乙方赔偿房屋装修残值,这个残值的起算点应该在哪里,是09年开始还是合同解除后,如果合同解除后的话那09九年到合同解除之时的房屋装修未使用要如何计算,还有这段期间没有营业而损失的可得利益(纯利润)的计算,因为法律规定要会计账而且要有交税证明,但是因为甲是个体户个体户每月只交固定税额不管盈利多少,而且都是只有流水账,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应该以自己的流水账为参考,是不是必要时可以参考当地的这个行业的收入标准呢(那个律师说这个装修残值和这个未营业的损失只能要一个?个人感觉没重叠啊,为啥不能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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