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拆迁是否合法
我于2002年6月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街道办事处付屯居委签订承租合同,承租该居委物资批发市场的几个摊位,占地面积约九亩,合同期限为30年,为响应该居委号召,于2003年3月向该居委打报告申请建设仓储房等一宗,居委批示同意开工建设,共建面积4000余平方米。其经营效益较好,正在大干一场时,于2008年3月27日该居委突然... 展开
其他答案
居委会的行为不合法。在其与你签定承租合同时,双方均为民事主体,所签合同受民法保护,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其后,你响应该居委号召,在居委批示同意开工建设了房屋,该批示表明,作为甲方,他同意了你的建设行为。此行为是在30年租凭期限内,你都有权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和处置权。现在居委会的行为,与先前的租凭合同和其后的批示相矛盾。且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居委会所称的以前领导班子签的合同为无效 展开
2007-07-02 23:0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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