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方面的咨询
咨询:我们是纯租赁的写字楼,现在我们在与一个租户签署《物业服务协议》时,该租户要求将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署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作为附件,请问是否合理?为什么?
其他答案
不合理。原因如下: 1、租户不是业主,这种对履约产生影响的附件是没有必要附在合同后面的。物业企业只对业主负责。 2、租户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明示部分与其所提供服务标准有关的文件内容(如保洁标准,保安标准等)。但该《物业委托合同》中所涵盖的其它内容显然是没有必要明示给该租户的(如付款方式,物业费承包金额,其它特殊约定等),都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两个法人的行为,租户掌握了也没用,而且属于企业机密,没必要全文明 展开
2007-07-02 09:4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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