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农村动迁,户口有父母和儿子,儿子当时21岁未婚,女儿户口89年上中专时被迁出,97年结婚,98动迁时正好怀孕,母亲以答应给女儿家一套为名,要女儿和其老公配合提供了一些资料(包括预产证,女儿公司开的无房户证明身份证等,还有其实女儿老公95年买有一小房),份额是每人30平米,算进未出生的女儿一共是190平米多份额. 动迁协... 展开
98年农村动迁,户口有父母和儿子,儿子当时21岁未婚,女儿户口89年上中专时被迁出,97年结婚,98动迁时正好怀孕,母亲以答应给女儿家一套为名,要女儿和其老公配合提供了一些资料(包括预产证,女儿公司开的无房户证明身份证等,还有其实女儿老公95年买有一小房),份额是每人30平米,算进未出生的女儿一共是190平米多份额. 动迁协议书上也写有女儿女婿名. 之后,父母以嫁出去女儿泼出去的水和户口不在为由,把所分得两套住房(共约170平米)瞒着女儿全部写了儿子一个人名,去年儿子和媳妇已把其中一套卖掉换另一套(原因很多). 女儿女儿最近稍微咨询了一些律师,基本上都答复可以确权争取,父母也需要女儿赡养的,女儿也不想关系搞僵影响亲情,想和他们商量争取剩下一套父母现住的九十平米的房的百分之四十份额(只是产权证加名,房子还是父母居住),这个过份吗? 可儿子出而反而,最后答应最多给30%产权, 女儿又不是要他的财产,也不是要父母的那部份,只上要回自己的一小部分,难道女儿过份吗?想听听律师和大家的意见,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