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失地农民保障基金来源。失地农民保障基金来源主要是从政府出让土地收益及其他预算资金,在这一方面,江苏省江阴市走在了前列。江阴市为了解决历次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于2004年8月出台了《江阴市历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 展开
1、确定失地农民保障基金来源。失地农民保障基金来源主要是从政府出让土地收益及其他预算资金,在这一方面,江苏省江阴市走在了前列。江阴市为了解决历次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于2004年8月出台了《江阴市历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办法》第七条明确了“适用对象”:依法批准征用土地后,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应当从征地前期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办法》第八条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一)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二)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人20000元;(三)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资金,标准为每亩13000元;(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五)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决”。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组成。安置补助费70%的土地补偿费进入个人帐户。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中本息余额一次性结算给其合法继承人。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资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不含个人帐户部分)及其增值收入和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纳入社会统筹帐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