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即该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待取得房产证后再分割。 至于其中男方父母的出资,依照上述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 展开
依照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即该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待取得房产证后再分割。 至于其中男方父母的出资,依照上述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的规定,应认定为对男方的个人赠与,视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可待房屋分割时一并处理。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