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拆迁补尝
1.我是2001年2月与“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请问拆迁人(甲方)每月补尝被拆迁人(乙方)的临迁费,应按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还是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
其他答案
[1] 要看协议中的具体规定,无具体规定的原则上为双方商议解决。[2、3]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穗常发[1997]42号文)是存在的。其中第50条的内容如下:第五十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拆迁人应当增加延期补助费。对自行临时安排过渡住处的,拆迁人必须按原临时安置补助费的300%付给;由拆迁人提供过渡安置房的,拆迁人必须按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展开
2007-06-23 17:4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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