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契税、住房交易手续费、房屋登记费征收标准: 1、契税:非住宅和非普通住宅4%;普通住宅3%。 1999年8月1日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暂减半征收。2008年11月1日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2008年10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个人购买市区内住房,并按时全额缴纳契税的,按契税的50%给予补贴。 2、住房交易手 展开
一、契税、住房交易手续费、房屋登记费征收标准: 1、契税:非住宅和非普通住宅4%;普通住宅3%。 1999年8月1日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暂减半征收。2008年11月1日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2008年10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个人购买市区内住房,并按时全额缴纳契税的,按契税的50%给予补贴。 2、住房交易手续费:住宅3元/M2 非住宅5元/M2 住房交易手续费转让方及受让方双方各半。 3、房屋登记费:住宅每件80元 非住宅每件550元 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不收取房屋登记费。二、交纳税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财法字【1997】52号文件,冀政函【1998】9号文件、财税字【1992】210号文件、冀价经费字【2002】第10号文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政【2000】31号文件,冀财税字【1997】第44号、冀财农税【1999】35号、河北人民政府令【2005】第9号文件,财税【2008】137号、冀政办【2009】5号、石政发【2008】56号文件。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