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是有不少,有的可以在政府网站上查到,表达得最清楚的是下面这一份.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大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力度》决议的意见房政发[1997]20号各区、县级市房管局、侨务办公室、落实侨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本市落实侨房政策力度实施方案》于1997年1月29日经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为统一认识和做法,加快处理我市历史上遗留的侨房问题 展开
文件是有不少,有的可以在政府网站上查到,表达得最清楚的是下面这一份.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大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力度》决议的意见房政发[1997]20号各区、县级市房管局、侨务办公室、落实侨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本市落实侨房政策力度实施方案》于1997年1月29日经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为统一认识和做法,加快处理我市历史上遗留的侨房问题,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希望各有关部门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按时完成任务。一、对在私改或代管前房屋产权人具备华侨、侨眷、归侨、归国华侨学生、外籍华人及港澳同胞身份的认定。1、华侨:指在私改或代管前已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2、侨眷:指在私改前配偶、父母、子女已具备华侨、外籍华人身份的中国公民。3、归侨:指在私改前已回国定居的华侨,或回国定居并恢复了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4、归国华侨学生:指在私改前已从国外回来定居就学的华侨。5、外籍华人:指在私改或代管前已加入或已取得居住国国籍者。6、港澳同胞:指在私改或代管前房屋产权人已定居港澳地区的中国公民。7、私改或代管前房屋产权人已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具备上述身份之一者,则只处理其应继承的部分。二、对住宅出租1000平方米以上的私改经租侨房和代管侨房的处理。1、同一侨房产权人在本市有一间或多间房屋的,被私改或代管的住宅用房不论建筑面积多少,一律归还房屋产权给侨房业主。2、房屋产权人是华侨、侨眷、归侨、归国华侨学生、外籍华人及港澳同胞,私改时与其国内外亲属的出租住宅房屋合并计算纳入经租的,退还其份额内的住宅房屋产权。3、对于代管侨房,只限于处理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住宅出租的房屋。其他代管房暂不处理。三、非住宅私改经租、代管侨房发还的界限和时间。1、同一侨房产权人在本市有一间或多间房屋的,被私改或代管的非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累计在300平方米以内,在1999年前退还房屋产权。300平方米以上至500平方米以内的,在2003年前退还房屋产权。2、房屋产权人是华侨、侨眷、归侨、归国华侨学生、外籍华人及港澳同胞,私改时与其国内外亲属的出租非住宅房屋合并计算纳入经租的,按当时的实际情况重新分户计算,如未达到300平方米或500平方米的,可退还其出租的非住宅房屋产权。3、私改时业主出租非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累计超过5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以上的暂不发还。四、对已征用拆除房屋的处理。对落实已被征拆的侨房处理,要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按以下几种情况区别处理:1、已被征拆的侨房,过去征用单位已作了房屋残值款补偿给房管部门代管的,这次处理时,由房管部门将房屋残值款如数退还给侨房业主。2、已被征拆的侨房,过去征用单位与房管部门作了房屋产权交换补偿的,这次处理时,由房管部门将接管的房屋退还给侨房业主。3、已被征前的侨房,征用单位虽已与房管部门签订产权交换协议,但征用单位尚未将房屋交付给房管部门使用的,这次处理时,解除征用单位与房管部门原所签的协议,由房管部门监督征用单位根据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5年5月9日通过的《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与侨房业主重新签订补偿协议。五、对已扩、加、改建房屋的处理。1、在发还房屋时,对已扩、加、改建的房屋能分割产权的,则按原房屋面积分割产权。分割产权应以房屋结构、楼层套间便于划分,产权界址清楚,方便管理为原则。2、对于不便于进行产权分割的房屋,房屋建增部分面积超过1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该房屋的成本价格结算,超过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进行结算。收回费用后,将房屋转让给产权人,由房管部门按房屋现状发给产权证。增建的房屋已安排了住户或者租用单位的,由产权人与住户或租用单位转办新的租赁关系。六、因台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致使房屋倒毁的不作补偿;当时有残物回收的,按回收残值补偿。 七、因火灾烧毁房屋,不论是否人为造成的,按如下处理: 1、没有重建房屋,现仍保留宅基地,发还宅基地使用权。 2、房管部门已安排他人重建房屋,当时已明确重建房屋的产权归投资人所有的,由现有地建房的产权人以原房重置价成新折旧补偿。 八、属于危房淘汰重建的,原没有保留原房面积接管的,由现用地单位对原房屋以重置价成新折价补偿给产权人。原已有按原房屋面积接管了的,发还产权给业权人。淘汰拆除后,没有重建房屋的,由房管部门补回残值款给业权人。九、对我国“四化”建设及祖国统一大业有贡献和在海外有较大影响(即“两个贡献、一个影响”)的华侨、港澳同胞的私改、代管侨房,适当放宽政策发还。1、“两个贡献、一个影响”的人士,是指业主本人是广州市荣誉市民;省、市(广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省、市(广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委员;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广大侨胞中有相当影响的社团侨领等。2、按穗府侨字[1988]019号文件《关于对有贡献,有影响华侨私房适当放宽处理的通知》规定办理。十、处理住宅出租的私改京族侨房和处理500平方米以内的非住宅私改经租房,只退房屋产权,业主取得房屋产权后应与原租赁单位或原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协议,三年内不得迫迁。十一、产权人属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现下落不明(失踪人),房屋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指产权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人申请领回。如产权人已死亡,房屋应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领回。十二、申请发还的程序:1、属于经租产,应由原产权人提交房屋的契证、个人身份等证件,向区房管局提出申请,经区房管局对房屋产权和私改情况进行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房管局批准发还。如房屋所有证已遗失的,应先由产权人写一份遗失房屋所有证的生命,说明遗失契证的原因,经市房管局档案馆查核,产权人姓名相符且房屋产权无纠纷的,经区房管局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房管局批准发还。2、属于代管房产,申请人向市房管局产权地籍处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后发还。 广 州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局 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州市落实侨房政策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