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答案
土地使用权收回情形如下:1.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比如建设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卫生设施等。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因公共利益确需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2.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3.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 展开
2026-04-17 13:1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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