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的使用集体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其核心特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主体特定性,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申请;二是用途限定性,仅可用于建造自住房屋及必要附属设施;三是无偿取得性,通常无需支付土地出让金。从权利内容来看,使用权人可依法占有、使用宅基地,并在符合规划条件下对地上房屋进行改建、翻建。但需注意,宅基地不得擅自转让给非集体成员,继承人也需符合 展开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的使用集体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其核心特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主体特定性,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申请;二是用途限定性,仅可用于建造自住房屋及必要附属设施;三是无偿取得性,通常无需支付土地出让金。从权利内容来看,使用权人可依法占有、使用宅基地,并在符合规划条件下对地上房屋进行改建、翻建。但需注意,宅基地不得擅自转让给非集体成员,继承人也需符合集体成员身份条件。若遇征地拆迁,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宅基地闲置或违规建房。闲置超过两年的,集体有权收回;擅自改变用途如建厂房、经营民宿的,可能面临处罚。相邻宅基地之间出现排水、采光等纠纷时,应优先协商解决,必要时可请求基层组织调解。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城镇居民通过买卖获得的农村房屋,因违反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其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现已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建议及时办理确权手续以保障权益。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