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城中村集体土地院基在规划审批时要求将划拨转为出让,其合理性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一般而言,若涉及土地用途变更为经营性用途或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则该要求具有一定合理性。如果或若存在以下情况,处理方式和合理性判断会有所不同:1. 若该集体土地院基规划用途为非经营性公益事业或公共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用途,则要求转为出让可能不合理,因为根据相关规定,此类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2. 展开
县城城中村集体土地院基在规划审批时要求将划拨转为出让,其合理性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一般而言,若涉及土地用途变更为经营性用途或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则该要求具有一定合理性。如果或若存在以下情况,处理方式和合理性判断会有所不同:1. 若该集体土地院基规划用途为非经营性公益事业或公共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用途,则要求转为出让可能不合理,因为根据相关规定,此类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2. 若规划用途变更为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途,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通过出让等方式,此时要求将划拨转为出让具有合理性,这是为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权益,并使土地使用符合市场化配置要求。3. 若该集体土地院基原属于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如历史原因形成),现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进行开发建设,且用途不符合划拨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转为出让以办理规划审批,这是符合国有土地管理规定的,具有合理性。县城城中村集体土地院基在规划审批时要求将划拨转为出让,其合理性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一般而言,若涉及土地用途变更为经营性用途或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则该要求具有一定合理性。如果或若存在以下情况,处理方式和合理性判断会有所不同:1. 若该集体土地院基规划用途为非经营性公益事业或公共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用途,则要求转为出让可能不合理,因为根据相关规定,此类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2. 若规划用途变更为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途,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通过出让等方式,此时要求将划拨转为出让具有合理性,这是为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权益,并使土地使用符合市场化配置要求。3. 若该集体土地院基原属于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如历史原因形成),现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进行开发建设,且用途不符合划拨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转为出让以办理规划审批,这是符合国有土地管理规定的,具有合理性。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