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有这样的回复: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该缴存基数的适用期间为整个住房公积金年度。规定第二十六条,单位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一次。 展开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有这样的回复: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该缴存基数的适用期间为整个住房公积金年度。规定第二十六条,单位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若单位因特殊原因导致调整错误需要重新调整缴存基数的,专办员需携带以下材料预约至公积金管理部咨询审核: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基数调整确认表》(加盖单位公章);2.专办员身份证件原件;3.单位申请调整缴存基数的相关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4、其他劳动合同或社保缴交及纳税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比如:缴存基数调整设置错误的,单位需提供:职工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原件或加盖银行印章的工资流水原件作为辅助证明;市内转移时设置错误的,单位需提供:职工的劳动合同、纳税证明或加盖银行印章的工资流水作为辅助证明。具体以管理部柜台审核为准。如仍有问题,您可拨打0755-12329根据语音提示按2按9转人工进行咨询。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