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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政府收回的规定

闲置土地政府收回的规定
ask2801554741|2025-11-02 10:5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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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1606015598

1. 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土地闲置满一年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2. 土地闲置满两年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3. 因不可抗力、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为等导致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者应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核属实的,可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不收取土地闲置费,也不收回土地使用权 展开
2025-11-03 12:53
来自北京市

ask625452668

闲置土地收回是政府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按照相关规定,对于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会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如果闲置时间超过两年,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部门会综合考虑造成闲置的原因。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无法按时开发的,可以申请延长动工期限或调整土地用途。但如果是企业自身原因造成 展开
2025-11-03 02:1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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