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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典法关于物业公司撤走后,业委会受全体业主委托,怎样追回物业公司多收的物业费的法律条文

余启全|2025-10-21 08:2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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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多收物业费属不当得利,业主有权请求返还。业委会受委托可先与物业协商退款,协商不成,可收集多收费用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返还多收的物业费。
2025-10-21 10:0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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