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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约定了居住权,房管局为何不给办理?

离婚协议里明明写明了居住权,但去房管局办理手续时却被拒绝了,这是怎么回事?是不是哪里操作不对?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
ask7478091157|2025-10-14 18:0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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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中约定的居住权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房管局不予办理的情况,这通常涉及几个关键因素。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需要符合相关规定的设立条件,并非所有双方自行约定的条款都能直接登记。从房管部门的角度看,居住权登记需要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居住权合同等。若材料不全或存在瑕疵,例如产权存在争议、房屋已被抵押等情况,登记机关有权拒绝办理。离婚协议中的居住权条款属于双方约定,但未经 展开
2025-10-15 04:2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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