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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有着明确且严谨的法律规定。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时,比如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发展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此过程中,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要提前公告,让土地使用者知晓相关情况。土地使用者若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开发土地,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这里的 展开
2025-08-02 19:0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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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有多种情形及相应法律规定:1.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2.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3.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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