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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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4:1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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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村民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的拆迁安置问题,这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一定复杂性。根据相关规定,宅基地审批需经过村级组织初审、乡镇政府审核等程序,符合条件的村民应当依法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对于已符合审批条件但尚未实际取得宅基地的村民,在遇到拆迁时,安置补偿应当考虑其特殊情况。拆迁实施方案通常会区分已批未建和未批未建等不同情形,对于确实符合审批条件但因客观原因未实际取得宅基地的村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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