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问答 >政策法规>土地>土地> 问题详情

1997年,原告张某所在单位为某市中心镇供销社,单位作为职工福利,无偿分给张某一块宅基地建房

ask7364352821|2023-11-16 09:12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ask8404253592

咨询助手提示访客: 以上律师已做出详细的解答,但不同的律师有不同的见解。 你可以针对该问题继续咨询我,以获得更多律师的解答,24小时在线。
2023-11-17 10:42
来自北京市

ask3672897781

房屋由原告建造完成后,原告单位认可、允许其注册房屋所有权,但由于原告单位负责人变动、派遣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手续未能及时完成,结果,原告在1997年8月份将其宅基地出租给被告林某,被告林某随即开始对该房屋进行装修。1997年9月份,原告终于将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完成,原告提出,由于被告未经许可将该房屋作为自己的住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其中3个月拖欠的房租已达2万元。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 展开
2023-11-17 14:09
来自北京市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jubao@fang.com
返回顶部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