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原告张某所在单位为某市中心镇供销社,单位作为职工福利,无偿分给张某一块宅基地建房
其他答案
咨询助手提示访客: 以上律师已做出详细的解答,但不同的律师有不同的见解。 你可以针对该问题继续咨询我,以获得更多律师的解答,24小时在线。
2023-11-17 10:42
来自北京市
赞(0)点赞赞(0)举报
房屋由原告建造完成后,原告单位认可、允许其注册房屋所有权,但由于原告单位负责人变动、派遣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手续未能及时完成,结果,原告在1997年8月份将其宅基地出租给被告林某,被告林某随即开始对该房屋进行装修。1997年9月份,原告终于将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完成,原告提出,由于被告未经许可将该房屋作为自己的住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其中3个月拖欠的房租已达2万元。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 展开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