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官网的回答: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2023年8月9日9:40,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方式与您取得联系,经沟通,已答复您:一、收养人:根据《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五条: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 展开
这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官网的回答: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2023年8月9日9:40,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方式与您取得联系,经沟通,已答复您:一、收养人:根据《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五条: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二、送养人:因您咨询的为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亲哥哥的小孩),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同时,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十九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收养的,当地有权机构已经做出收养评估报告的,收养登记机关可不再重复开展收养评估。没有收养评估报告的,收养登记机关可以依据当地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如您对民政工作仍有疑问,可随时拨打政务服务热线12345进行咨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