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参考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回复: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根据《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第三条,建设工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予以红色警示,在警示期内,依法禁止被警示企业在本市承接新的业务和投标:(一)发生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人的,红色警示3个月;(二)发生安全事故一次死亡2人的,红色警示6个月;(三)发生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红色警示1年;(四)发 展开
可以参考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回复: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根据《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第三条,建设工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予以红色警示,在警示期内,依法禁止被警示企业在本市承接新的业务和投标:(一)发生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人的,红色警示3个月;(二)发生安全事故一次死亡2人的,红色警示6个月;(三)发生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红色警示1年;(四)发生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给予无限期红色警示;(五)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者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红色警示2个月;(六)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或者险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红色警示2个月。经调查,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材料设备供应商、检验检测等单位对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负有责任的,按照前款第(一)至(四)项的规定给予红色警示。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相关涉事单位受到红色警示的,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责任人员应一并给予红色警示,警示期与所属单位的警示期相同。具体详见:《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的通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上文件均可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查询到。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