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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补偿政策实施细则(实施原则)(试行)(2008年4月1日)第三条 征收补偿标准(一)农田(1)一般农田((1)粮食作物:每亩补偿标准为:(a)普通田:3000元(b)沿海湾、流域、湿地:20000元(2)蔬菜作物:每亩补偿标准为:(a)普通田:3000元(b)沿海湾、流域、湿地:20000元(二)林地(1)林木伐经补偿标准:每亩补偿标准为:(a)普通林地:10000元(b)湿地林地:20000元 展开
2023-06-10 09:2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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