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有这样的回复:您好,一、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2013〕256号)(以下简称“医保办法”)第六十五条“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的一档参保人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二档、三档参保人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其中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从其个人账户 展开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有这样的回复:您好,一、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2013〕256号)(以下简称“医保办法”)第六十五条“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的一档参保人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二档、三档参保人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其中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从其个人账户扣减。”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可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1家社康机构或其他基层医疗机构、1家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作为普通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统筹定点机构”)。”一档参保人目前在本市选定的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在市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由个人账户支付,无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二、根据医保办法第四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一)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二)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三)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四)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条文所述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为符合医保办法第七十二条“医院、门诊部、社康中心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医疗机构等级相应的医疗技术设备和医护人员;(二)遵守国家、广东省、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三)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本市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收费和药品零售价格的各项规定,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四)承诺严格遵守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配备满足社会医疗保险需要的软硬件设备。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符合前款所列条件,且所在单位的在职员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单位的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及第七十五条“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进行管理。”的规定,因省外异地的定点医疗机构未与我市社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不属于医保办法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因此在省外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比例自付部分不享受医保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有关待遇。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