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有这样的回复:您好,根据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70%由其个人账户支付,3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以下项目费用除外:(一)口腔科治疗费用;(二)康复理疗费用;(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 展开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有这样的回复:您好,根据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70%由其个人账户支付,3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以下项目费用除外:(一)口腔科治疗费用;(二)康复理疗费用;(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用;(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职工参保人,到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就医的,个人无需选定,直接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职工参保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在选定后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支付范围支付。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按照就医的医疗机构级别设定: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甲类药品、诊疗项目或医用耗材的比例分别为75%、65%、55%,乙类药品分别为70%、60%、5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提高5%。普通门诊费用经统筹基金支付后的部分,由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由个人自付。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