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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缴纳问题

请问目前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是否仅经历了两阶段? 1、从2010年9月10日期实施了深府【2010】121号文件《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2、从2020年11月1日起,废止深府【2010】121号文件,新实施深府【2020】8号文件; 而在2010年9月10日前的物业无需缴纳2010年9月10日以前的相关物... 展开
ask1682049078|2022-12-13 07:5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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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1641527245

这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官网的回答:尊敬的市民朋友,您来件咨询的关于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是否仅经历了两个阶段的问题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我市于1994年11月1日颁布施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建立了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住宅维修基金,并于1996年9月20日颁布了《实施细则》予以了细化。其中,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住宅维修基金由业主按月缴纳。2008年1 展开
2022-12-15 14:4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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