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答案
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回复:您好,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规定,如属于:1.本市户籍参保人在市外长期居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在市外长期居住、本市直通车企业参保人长期派驻在市外工作,以上三种情形的人员已按规定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的,在异地已联网结算医疗机构住院,结算待遇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待遇比例,住院起付线为400元,其余医保目录范围内费用结算比例约为90 展开
2022-02-21 14:5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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