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第二条规定:“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请问在《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失效之后,目前有没有相关的认定和补贴规定?如没有,深圳有没有继续着手...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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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15:0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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