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州政务回复:您好。 关于您咨询的问题,依据相关材料回复如下: 1.关于参保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关于医保退休问题,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 展开
据广州政务回复:您好。 关于您咨询的问题,依据相关材料回复如下: 1.关于参保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关于医保退休问题,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2014年1月1日后首次办理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缴费的,以及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但未在2014年1月31日前缴费的,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15年执行。 参保人员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且在2014年1月31日前缴费的,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仍按10年执行。 原参加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转业或退伍安置在本市的参保人员,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条件的,其军龄视同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在延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期间,按规定享受职工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退休延缴人员),可以继续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或者用人单位领取退休费的退休人员; (二)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延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四)符合国家和省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可以在本市延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人员。 本市户籍的退休延缴人员,不延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2019年12月6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