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州政务回复: 您好。 关于您咨询的问题, 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展开
据广州政务回复: 您好。 关于您咨询的问题, 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广州政务】 2018年11月13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