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存缴问题
根据广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指南要求,公司每年七月都要根据职工收入调整情况,对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进行相应调整。因此今年公司统一在八月调整完成后,在8月25日缴交了七月的住房公积金,在8月26日缴交了八月的住房公积金,在9月18日缴交了九月的住房公积金。这样的话能否正常进行公积金组合贷款?如不行,公司提供证明说明情况是否可以?
其他答案
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您好!职工从申请至放款前按月、足额、连续缴存视为正常缴存。根据《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穗公积金管委会(2016)1号),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具备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条件。不满足以上规定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详情可查阅《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谢谢您的咨询!
2016-11-08 14:4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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