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3日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资料的通知
通知中“一、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经市(或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监证登记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房款收据(须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购房金额、详细购房地址,并加盖有效印章)。”请问房款收据可否不注明身份证号码,因为购房合同、借款合同中已经存在购房人的详细信息(包括身份证复印件... 展开
其他答案
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您好!请按以下规定提交资料办理。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使部分职工取得购房发票的时间推迟。为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利益,方便职工提取,我中心对购房提取证明资料调整如下:自2016年5月1日起,职工在广州市购买一手住房,且因税务政策调整不能及时取得购房发票的,在职工的购房合同已经上传至“阳光家缘”网站且可查询的前提下,职工可提供以下证明资料申请提取 展开
2016-08-08 14:5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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