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可以向单位追缴1999年至2013年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领导:您们好,我是广州户籍人,1994年开始在广东省委党校工作,非在编合同工。单位在2014年开始才购公积金,每月个人132元/月,单位合计264元/月。现请问我可以向单位追缴1999年至2013年的住房公积金吗?请在百忙之中回复。谢谢!
其他答案
可以参考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回复:您好!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务院在1999年正式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在全国强制实施。自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起,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展开
2016-04-29 14:4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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