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单位补缴以前年度公积金
你好,我想问一下,辞职前要求公司补缴以前十八年工作期间未帮我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吗?如果可以请问缴交基数如何确定?
其他答案
可以参考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回复:您好!一、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及其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务院在1999年正式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在全国强制实施。自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起,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展开
2016-03-31 14:5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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