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9】21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已建成研发、工业项目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中关于整体转让的问题
216号文里第一条建设单位整体转让已建成研发、工业项目的,买受人应是区政府审定的企业或专业园、公共服务平台、孵化器运营机构。216号文是2019年发布所规定的是已建成项目可以整体转让!在2017年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中(二)多措并举,创新产业用地利用方式中提到...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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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网的回答:您好,感谢您的提问,京建发〔2019〕216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已建成研发、工业项目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所说的可以整体转让是对京政发〔2017〕39号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的补充,现行已建成研发、工业项目按京建发〔2019〕216号文执行。
2022-09-01 14:4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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