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于业委会委员候选人资格的规定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9条:(四)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不存在欠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需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情况;全国人大法工委与2021年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认为,民法典物权编对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作了原则性的指引规定。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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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回复:您好!《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修订以及发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正在对您提出的建议积极研究。
2022-04-13 14:5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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