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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后,移交业委会任职期间的工作档案的法规解读

贵单位领导您好,感谢您对提问:的答复。根据现行的《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七条《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的业主共有的相关财物及本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属于业主共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展开
老二的幸福|2022-02-10 07:44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abo7462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有这样的回复:您好!关于业主委员会工作档案等资料移交问题,物管会可参照相关政策法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监督下进行。
2022-02-16 14:4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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