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业委会任职期间的工作档案的移交问题
贵单位领导您好,根据《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第四十七条《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的业主共有的相关财物及本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属于业主共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业委会任职期间的工作档案资料属于业主共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当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后,是否应该移交其保管的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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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回答类似的问题,给你参考:您好!《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了街乡镇以及社区对业主大会、业委会相关事项的指导监督职能。业委员会解散的情况下,资料可交于社区或者街道保管。如果有物管会,也可在街道、社区的指导监督下移交给物管会进行保管。
2022-01-30 14:5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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