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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回复:您好,《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31号)第十一条规定:“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应当进行出租登记......”,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020-06-16 14:5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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