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7)206号文的相关概念解释
京建发(2017)206号文关于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条件为:原承租人迁出本市或死亡,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其中的“无其他住房”一项是只指享有房改政策后所购房产及公租房,还是包含所有产权房产(如,商品房,拆迁房)。麻... 展开
其他答案
这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网的回答:您好,我委工作人员向您介绍了我市公房承租人变更有关政策。关于认定“无其他住房”时住房所指范围的问题,目前通常泛指本市区域范围内除社会临时租赁房屋外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住宅,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等。
2020-06-05 14:5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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