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计价标准如何
在共有产权房暂行条例中,有这样一条第二十四条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但具体的计算公式以及执行方法不明确,对双方定... 展开
其他答案
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回复: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现就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请咨询房屋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
2019-11-07 14:5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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